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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沒有結婚證 | 怎麼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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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沒有結婚證 怎麼補辦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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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夫妻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1、60年代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夫妻,在法律上屬於事實婚姻,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離婚。n  2、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證。n  3、雙方不能補辦離婚證的,或者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nn  婚姻法n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n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n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n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