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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大點的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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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大點的孤兒
收養孤兒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週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症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週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