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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13個月 試用期兩個月 | 試用期的第一週 不發放工資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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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13個月,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的第一週,不發放工資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13個月,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的第一週,不發放工資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1、合同規定試用期不滿一個月是合法的。合同規定第一週沒有工資是違法的 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