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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量刑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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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量刑實施細則
河南省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刑荀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沬、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對基準刑進行調節,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即為擬宣告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只有單個量刑情節的,在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後,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確定擬宣告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在確定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後,對於不具有本條第3項規定的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擬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擬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罪,數罪併罰時,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總和刑斯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整後的擬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以月為單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