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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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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精神損害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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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誰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我國新《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應該是離婚的過錯配偶。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或判例,將因“婚外情”而導致的婚姻破裂的責任主體從過錯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

第三者不應成為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因為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配偶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民事身份及民事責任問題。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與夫妻一方有婚外性關係的人。其表現形式比較複雜,有的屬於通姦;有的屬於姘居;有的則屬於重婚。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更適宜以道德來調整。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有過錯的配偶。

並不是很多人認為的,在離婚訴訟中隨意一個當事人就可以請求離婚精神賠償。一般而言可以提出這個請求的通常都是受害的一方,當然也是要實際符合了離婚精神賠償的情形之後,提出的訴求才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援,拿到相應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