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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被侵害怎麼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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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被侵害怎麼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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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多長

依照《繼承法》第十條
的規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繼承的份額都是相等的。比如:夫妻婚後買了一樓房,生育有一女兒,女方死亡後,此樓房應當先由夫妻平均分為兩份,一份屬男方的個人財產,因男方或健在,是不能分配的;

另一份屬女方的遺產,由她的丈夫、父母(不是公婆)、女兒等四個人平均分配,各自繼承自己的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繼承開始後,你明明知道你應當繼承的份額也被另一繼承人佔用,但在兩年之內你又沒有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此財產的,即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法院將不再保護你的繼承權利。另外一種情況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超過二十年你沒有主張繼承遺產的,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法院仍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