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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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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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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有效力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法律規定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

1、相對人為善意的則合同有效

相對人為善意即合同相對人主觀上不知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訂合同行為超越了許可權,該合同有效。因為基於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若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擔責任。

2、相對人為惡意的則合同效力待定

若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為惡意,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的情況,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若公司對簽訂的合同進行追認,則該合同有效;若公司為在合理時間內對該合同追認或者明確不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