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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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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監察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