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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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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部門
哪些情況會被消防部門行政拘留

1、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謊報火警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4、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7、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8、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綜上所述,消防安全在我國的企業,學校等任何場所都是特別強調的,所以對於妨礙,或者安全不到位的消防安全是要進行相應的處罰的,一般來說胡進行行政拘留,簡單情形會進行警告和五百元的罰款,但是嚴重的就會處五日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