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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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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汙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汙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有過排汙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汙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