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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關於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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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關於反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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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擔保法關於反擔保的方式是什麼樣的?

 對於擔保法關於反擔保 的責任有:
1、擔保中心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有權根據反擔保合同行使相應權利。

  2、擔保中心行使抵押權時,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應繳納的稅費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擔保中心代債務人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3)債務人遲延償付代償款的違約金;

  (4)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4、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並依照本暫行辦法等三十三條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部分,擔保中心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確有居住困難且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予以協助解決。

  6、以其他方式進行反擔保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提供反擔保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當然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