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 閱讀(8.85K)
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

對於計程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認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賠償主體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認定出租車營運中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首先,應區分不同的營運方式,其次,應以執行控制、執行利益為標準來判斷。

1、客運出租車所有的計程車在執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分三種不同的經營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僱傭計程車司機進行自主經營,由計程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承包經營關係,賠償責任主體應是承包者,發包方負連帶責任;

如果是租賃經營關係,出租者是否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筆者觀點是基於作為出租方、發包方收取承包費、租金的行為,是執行利益的獲得者,因此應作為賠償主體。

但有另外的觀點認為,車輛的的承租人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同時是利益的直接歸屬方,此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計程車繫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公司名下。

筆者認為:該計程車在執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計程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計程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

筆者認為:該計程車在執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計程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責任。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該由誰來賠償的回答,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