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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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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如果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的一年內,有任何一人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出現異議,請求改變或者撤銷財產當初的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這種提議。在受理後,如果沒有發現任何在簽訂協議離婚書時做出的欺騙、威脅等行為的,就要依法駁回該訴訟請求。

一、雙方協商好離婚後又反悔的,因為民政局在辦理協議離婚時,只作形式審查,而沒有做實質審查,也就是說,這僅僅表現了當事人的個人意志,所以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所包含的內容,是沒有獲得國家公權的認可的。一旦一方表露出反悔的意思的話,那麼就仍然有訴訟權,允許其向法院起訴。

二、關於離婚時應該分割的,卻沒有被正確分割的財產,當事人要求再次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只要是在離婚的時候,有任何一方隱藏、轉賣、毀壞雙方的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債務想要非法獲取另一方財產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隱藏、轉賣、毀壞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可以依法少分財產或不分財產。如果是在離婚後,另一方才被發現做過上述行為的,仍然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申請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的人是適用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申請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應該自當事人發現該行為的次日起算。

三、如果是離婚時還沒有分割的財產部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在離婚之後,任何一方用尚存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得到處理作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請求分割的,經過審查這部分的財產確實屬離婚時沒有涉及到的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