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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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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到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到期
如有必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六個月都可作為偵查期限。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