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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重整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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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重整抵押權
企業破產清算中抵押權如何實現

破產,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債務人喪失了清償債務能力的狀態。也就是說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其債務總額已經超過其資產總額,到了無從呼叫財產以償還債務的程式,可以認定其喪失了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具備破產條件。抵押,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民法制度,在羅馬司法中即已存在,抵押擔保是目前財產擔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擔保之王”之稱。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為物權一種,這樣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自應可以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則來得到保護。同時抵押權又是以追求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的價值權,並且抵押權的成立是不以移轉標的物的佔有為構成要件,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保持佔有,這樣抵押人因對抵押物有控制機會,自然也就有了對抵押物侵害的危險性,從而侵害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在保障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穩定交易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抵押權人設定抵押的目的就在於減少債權風險,實現債權安全。抵押債權在破產案件中,由於受法律缺陷、債權人各方利益衝突、職工安置等因素影響,保護力度明顯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不利於防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