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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縣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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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縣法院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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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法院判決書

原告蒙城縣金元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

1、原告的機構程式碼和法定代表人證明。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的身份資訊。證明被告張超的自然狀況及主體資格。

3、借條及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借原告款20萬元及約定利息3分5釐的事實。

被告張超未答辯,亦未質證。

經合議庭評議:對原告舉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定。

蒙城法院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張超立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條載明:“今借金元典當行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