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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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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