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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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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追溯期
未婚生子撫養費追溯幾年
沒有具體時間規定。未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法律規定與婚生子女無異。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