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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能否超過批准面積建房 | 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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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能否超過批准面積建房?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村民能否超過批准面積建房?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不得超過批准的面積佔地建房,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侵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要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村民要求建房的,應事先取得鄉(鎮)政府或縣(市)政府的批准。對符合條件可興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丈量用地面積,並依法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不得超過批准的面積佔地建房,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侵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要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有關部門可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