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法院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申請不是向法院申請的,而是向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所申請,申請以後符合條件正式受理的,馬上就可以做鑑定,鑑定以後15個工作日左右提供鑑定報告。 一:傷殘鑑定 1.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2.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4.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評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5. 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
案件祕密; e)嚴格遵守
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6. 評定書 a)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b)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二:傷殘等級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