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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二院能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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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二院能做傷殘鑑定
臨清二院能做傷殘鑑定嗎
臨清二院不可以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臨清二院作為醫療機構不具有鑑定資格,但有可能該院有專家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參加鑑定。不過,他們參加鑑定是隨機抽取的。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按勞鑑委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