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

法律 閱讀(1.25W)
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違約責任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其屬於一種財產責任。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不同分類:如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也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文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約定。不履行的行為實質是不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從而使當事人無法實現訂約的根本目的,因此也稱根本違約;履行不符合約定是較為寬泛的概念,也就是不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合同項下的義務加以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遲延履行、部分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和地點不當的履行。
預期違約。該制度首創於英美法系,亦稱先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之也加以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對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