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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 管轄權異議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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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管轄權異議聽證
管轄權異議聽證有何必要

經法院書面審查,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不好確定的,或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爭議較大的,當事人要求質證的,受訴法院應採取聽證的方式審查(準開庭模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確定管轄權的證據也是程式方面的證據,只有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證據才能明辯真偽,才能得到程式的公正,乃至實體的公正,所以管轄權聽證非常必要。受訴法院可在收到管轄權異議後7日內組織當事人聽證,由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提交證據並相互質證、辯論。聽證法官根據聽證情況在8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