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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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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檔案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