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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 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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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1、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2、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違法所得產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一,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定製裁;一種是刑事途徑,指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違法所得。當然,在執法活動中這兩者並不是絕然獨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有關沒收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規定。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必須弄清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免計算錯誤;其次,應該是查證屬實的違法財物,故調查取證應該全面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於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擾。對於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注意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的製作和原始材料收集儲存。


在違法所得的這一塊,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這部分的收入確實是通過銷售假藥取得的。而且,也基本上只有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力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假藥案件當中的違法所得會直接上交國庫。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比例退還給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