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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及待遇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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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及待遇撥付
工傷認定及待遇撥付程式是什麼

工傷待遇撥付程式是用來保障職工傷殘的補貼待遇.。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影印件一併上報。


工傷認定以後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享受醫療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和食宿費,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勞動能力鑑定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的賠償,傷殘補助金可以根據等級來賠償。


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享受以下賠償待遇: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


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前提:住院;根據當地標準確定。


交通費和食宿費:前提:在籌地區以外就醫,根據實際產生的費用及票據確定。


生活護理費:前提: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生活自理障礙等級。


輔助器具費:前提: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根據具體傷殘等級確定。


(1)構成一至四級傷殘: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解除勞動關係。


(2)構成五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構成五至十級傷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通過上面的文章的講解,我們知道根據以上規定,在工傷認定成立以後,如果勞動者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可以享受各種補助與救濟,相比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來說,更加有利於勞動者,因此,最好還是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對勞動者更為有利。


綜合上面所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者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受傷的,那麼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等等費用用人單位都應該進行承擔,工傷認定後會給出相應的結果,用人單位應該怎樣賠償,以及勞動者應該享受到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