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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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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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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的技巧有什麼?要注意啥?

 自己打離婚官司,如果對方請律師,可能自己會吃虧。一定要自己打這個官司,可以參照以下內容:
  一般離婚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問題: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對以上三個焦點問題,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即可以節約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但李律師建議,最好在去之前寫好離婚協議,並雙方簽字,這樣把雙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來,省得雙方在民政局辦手續時,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發生爭議,從而避免要幾次去民政局才能辦妥的尷尬。
  但是,有近40%的離婚爭議,男女雙方爭議分歧大,不能就離婚協議達成一致,只能聘請律師從中斡旋,直至訴到法院。有些當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請律師這一步,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
  一、 立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 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訴狀;
  (2) 結婚證書;
  (3) 身份證;
  (4) 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資訊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絡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絡。
  有些原告滿腹委屈,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如寫長篇小說,洋洋幾千言,或者羅裡羅嗦,恨不得到家裡發生的事兒,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裡,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說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裡霧裡,事得其反。
  (二) 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李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 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週一到週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週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週一到週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否則四點後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絡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 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或以度時考慮採取財產儀器保全,以求主動。
  二、 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
  (一)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 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絡,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閱,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裡動態。
  (三) 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絡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開庭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離婚必須合適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起原、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司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查詢拜訪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打離婚官司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止查詢拜訪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止訴訟保全或先止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止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告竣協議的行為。調解告竣協議後,建造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司法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打離婚官司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查詢拜訪;法庭查詢拜訪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式訴訟。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幾項,如果有任何一項達不成協議,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 →填寫《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給《離婚證》。
  雙方就離婚問題意見一致後,應先簽署一個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結婚證;
  2、  戶口本;
  3、  身份證;
  4、離婚協議書;
  5、二寸二張照片。
  婚姻相關問題
  1、對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當事人能不能請求返還?
  答: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的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對於後兩種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人民法院才會對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援。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支援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在婚姻當事人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成立必備形式要件的情況,並沒有形成合法的婚姻的情況下;(2)在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的過程中,存在該婚姻當事人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過,即“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的情況:(3)在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因為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了自己的生活困難,從而顯失公平的情況。除這三種情況以外的類似請求,由於給付彩禮是基於習俗和當事人一定程度上的自願行為,故而一般不予返還。
  該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對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就適用此解釋的相關規定了。所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法院一審受理是在2004年4月1日之後,並且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話,這種返還“彩禮”的請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起訴離婚前的準備
  1、法院收多少訴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訴訟費用。如果涉案處理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訴訟費。
  2、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1)雙方有合法的婚姻關係。指雙方具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書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是確實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情,而且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存在。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接受訴狀的法院對該案具有合法的管轄權。
  4、起訴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以下二點:
  (1)收集相關證據;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很難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應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這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2)保護家庭財產。在起訴前,先要不動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收集到手,比如:存摺的開戶行和賬號、股票的股東帳號、房屋產權證的影印件、夫妻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影等,以防止對方轉移家庭共同財產。
  在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訴訟保全措施。
  庭審舉證責任分析
  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鑑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事實基礎。
  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確實是一個比較複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礎。就是看男女雙方的結合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是基於愛情還是基於愛情以外的其他因素,這是婚姻締結的前提條件。
  其次,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就是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中的實際表現。婚後感情是婚姻存續的基礎。因此,婚後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是正確判斷夫妻關係存續、離散的關鍵所在。
  再次,看離婚原因。離婚是由於雙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導致還是由於一方的過錯所導致的,這在離婚和損害賠償方面是不同的。
  最後,看婚姻關係的現狀,考察有無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個方面要聯絡起來加以考察,綜合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一般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孩子和撫養費問題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判決孩子歸一方撫養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一、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或品質問題,對孩子健康成長有不利影響的;
  第七、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另一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八、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一方生活的。
  第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   撫養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的問題
  1、撫養費給付的標準
  撫養費負擔的多少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2、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雙方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是按月支付。如果雙方為了省去日後按次支付的麻煩或見面時的尷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願意一次性支付時可選擇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現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
  3、 撫養費包括的範圍
  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4、撫養費支付的截止時間
  撫養費負擔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父母只負擔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所以,父母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為止。孩子十八週歲以上在校就讀的,父母已沒有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但父母自願給付的和父母協議的給付期限超過十八週歲的情況除外。
  5、一方請求法院追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6、一方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關於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第一、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對比。
  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程度、住房條件、身體健康狀況、居住狀況、一方的思想品質、行為上有無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不良嗜好等都是法院考慮的方面。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條件的對比。
  現在的孩子往往是從小隨一方父母生活,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意見及身體情況,也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爭取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是十週歲以上,在判決撫養權時法院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所以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對爭取撫養權也是很重要的。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1、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六)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離婚時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按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1)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組織競價;
  (2)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房款的補償;
  (3) 雙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拍賣房屋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拍賣價款進行分割;
  (4)離婚時雙方的房屋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者沒有完全取得所有權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訴。
  夫妻共同債權與債務
  7、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為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的差額。
  離婚時損害賠償問題
  1、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的相關規定。
  2、損害賠償適用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適用該規定時需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要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在二審期間才提出來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關於經濟幫助問題
  1、經濟幫助適用的條件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
  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2、生活困難的標準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3、經濟幫助的形式
  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