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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判決書何時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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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判決書何時下達
離婚判決書多久下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相關離婚案件判決書的法律規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