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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微信記錄的欠款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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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微信記錄的欠款怎麼起訴
只有微信記錄的欠款怎麼起訴
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作為庭審證據,應注意以下三點:
1、能夠證明所舉示的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使用人為案件當事人。
2、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作為電子證據時重點審查其真實性。
3、電子證據應當輔助以電話錄音、簡訊催款、借條,等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