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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否可適用公告送達,尚無明確規定,實務中,已有商事仲裁裁決公告送達的先例。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於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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