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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再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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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再審程式
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式

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非訴訟監督方式,是抗訴這一法律監督形式的有益補充。近年來,該院對已生效確實存在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創新刑事審判監督方式,嘗試運用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式,從而糾正錯誤的刑事裁判。在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同時,又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的公正。主要做法是:


(一)準確把握“抗與不抗”的界限,堅持以抗訴為主,發再審檢察建議為輔的辦案原則。


該院將發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確定為以下範圍:1、並非因法院自身原因導致錯誤裁判的案件,但又不宜提出抗訴的。如因檢察院起訴錯誤導致法院判決錯誤的案件,以及因公檢法機關審查把關不嚴導致被告人冒名頂替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的案件等。2、人民法院審判活動違反法定訴訟程式,足以影響生效裁判的公正性,但是又不屬於抗訴範圍的案件。3、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存在某些技術性差錯的,不影響案件實質性結論,但又有必要建議法院更正的。4、認為生效判決裁定確有不當,處於可抗可不抗訴之間,提請抗訴可能不予支援,但是不提請抗訴又無法表達檢察機關意見的。五是存在其他因素導致原生效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但又不宜或者不能提出抗訴的案件


(二)堅持對案件的全面審查,切實提高人民法院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採納率。


該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始終堅持對案件的全面審查原則,收集證據材料並認真核實,嚴格運用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同時,統一和規範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內容。對於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強調說理性,充分闡述建議再審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確保再審檢察建議具有說服力,切實提高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採納率。


(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與協調,發揮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作用。


該院在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之前,就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商。對於發出的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及時瞭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落實、採納情況,爭取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理解、支援和配合。


檢察建議是一種監督機制,但這樣的監督也不能忽視,在某些時刻還會抓住刑事案件中的小細節影響整個判決結果。所以在面對檢察建議時也應該提起重視這可能會使案件有翻盤或是轉圜的餘地,希望本文能幫您解決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