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婚姻法離婚女方權利

法律 閱讀(5.88K)
婚姻法離婚女方權利
新婚姻法對女方不利,應該如何維護權利

2011年4月28日頒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遭到了非常多女性朋友的批判,其中最尖銳的是“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簡單來說,這個規定打破了非常多女性的價值期望,要求的婚前男方買房,結果離婚了自己卻得不到這個房子,人財兩空,憤憤不平。


很多人簡單理解為,如果男方婚前買房離婚後女方淨身出戶,不利於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從法律和道理來講,我認為這個規定沒問題,做一個極端的假設,如果不要這麼規定,那結婚一個月離婚,一下子就分走幾百萬的房子,我認為更加的不利於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