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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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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是一回事嗎

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不是一回事,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訂金”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應理解為預付款,交付“訂金”是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關於“定金”,在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都有明顯的規定,它和保證、抵押、質押與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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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購房定金?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

你好,對於什麼是購房定金以及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我為你提供以下內容
買房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定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約定定金,但實際上沒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沒收違約方定金或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在實務當中定金可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訂約定金:即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如果合同雙方沒有按約定訂立正式合同,則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適用定金處罰。但我們經常會碰到當事人在任何協議或意向書都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就交付定金,這種情形下,如果一方違約就很難要求違約方雙倍反還定金或沒收定金;
2.違約定金:即在合同中約定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約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違約。“不履行”分不同情況可作了不同約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可以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3.解約定金:即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訂金雖然與定金一字之差,但“訂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質,意思大相徑庭。在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