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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訴訟期間申請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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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訴訟期間申請訴訟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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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期限

民法院第二審的審理期限,由於案件性質不同期限也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第二審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從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