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公證文書>

變更姓名公證書

公證文書 閱讀(2.03W)
變更姓名公證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小孩變更姓名

父母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的原用的姓名;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將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當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