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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處對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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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處對單位行賄罪?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單位行賄罪判處

你好。對單位行賄罪判處: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對於不正當利益的含義,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