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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處罰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49W)

如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處罰

關於受賄犯罪,如果犯罪主體是個人的話,則構成的是受賄罪,但要是犯罪主體是單位的話,那此時構成的就應該是單位受賄罪了。實踐中,在對單位受賄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採取的是雙罰制,那具體該如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處罰

(刑法第387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法律規定,實際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影響量刑的因素很多。最好還是聘請有經驗的律師辦理。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受賄罪情節嚴重如何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4)強行索取財物或多交受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也是需要充分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的,此時雖然不能對單位作出什麼人身刑方面的處罰,但卻可以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人身刑的處罰,而對單位往往就是進行罰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