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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毒品是否構成搶劫罪

毒品辯護 閱讀(1.81W)

搶劫毒品是否構成搶劫罪


常見的搶劫犯罪,一般行為人搶劫的都是財物、包括手機、現金、首飾等等,但實踐中,也有人會搶劫毒品。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搶劫毒品的是否也會構成搶劫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吧。

一、搶劫毒品構成搶劫罪嗎

1、毒品可被看成一種特殊的財物,具有一定價值和使用價值。

2、毒品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搶劫等暴力手段佔有,應當由執法人員依法沒收。因此,搶劫毒品的行為侵害的客體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權,而是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控制權。

綜上,毒品可以看成一種特殊的“國家財物”,即公共財物。

因此,搶劫毒品符合搶劫物件,搶劫毒品構成搶劫罪,以搶劫罪論處。

二、搶劫罪行為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脅迫須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我們瞭解到由於毒品也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因此要是行為人搶劫毒品的話,那麼達到一定的數額,也是會構成搶劫犯罪。之後,就需要根據實際搶劫的毒品價值,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