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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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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破產企業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破產企業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風險提示:住所地的含義:
1、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