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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調解書抗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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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調解書抗訴的情形
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訴,而檢察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也可以啟動抗訴程式。檢察院抗訴有期限上面的要求,應當在一審結束後十日內,如果上級檢察院在這個期限內發現檢察院沒有抗訴,也可以指定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