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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主體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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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主體僱員
外地僱員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對於外地僱員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並不是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