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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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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處理
1、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4、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