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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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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有: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