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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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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
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生產經營資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程中,說了假話,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以後還要想方設法歸還貸款,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