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所的性質和條件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 閱讀(3.26W)

司法鑑定所的性質和條件是怎樣的

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經常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來判斷受傷情況、證據情況、事故發生狀況等,輔助司法活動的開展。司法鑑定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公安制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但是,對於司法鑑定所的性質許多人都存在著疑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司法鑑定所的性質和條件的法律規範,供您參考。

一、司法鑑定活動的性質

不論是在實務界還是在理論界,對司法鑑定的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有觀點認為,鑑定是偵查破案的重要手段,是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有觀點認為,鑑定是法院審判職能的一部分,各級法院應建立鑑定機構。

為了明確界定司法鑑定的性質,《決定》第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種類之一。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為了發現犯罪、查證犯罪而進行的自主鑑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申請進行的鑑定,或者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委託進行的鑑定,其目的都是為了獲取相關證據,都是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的活動。這一活動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屬於檢察和審判職權的範疇。需要注意的是,《決定》調整的範圍是“訴訟活動”中的鑑定,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鑑定,不包括仲裁案件的鑑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的鑑定。

二、鑑定業務人員和鑑定機構的條件

《決定》要求,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但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這些條件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的人員和機構設定了明確的資質標準,有利於推動司法鑑定工作的統一規範管理。

三、有關國家機關鑑定機構的設立及執業要求

目前,我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內部都設立有鑑定機構。根據司法鑑定活動的性質,《決定》要求,除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提供技術鑑定支援而在內部設立的鑑定部門外,其他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機構都應當獨立於審判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之外。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職責是審查判斷包括鑑定結論在內的案件證據、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不宜自行進行司法鑑定。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部門,為了保證執法公正,也不應設立鑑定機構。因此,《決定》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在偵查過程中,鑑定是調查取證的重要手段,是準確、及時查明案件的重要保障。因此,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在內部設立鑑定機構是必要的。這裡的“偵查機關”,是指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

為了保證訴訟的公正性,同時考慮到國家關於政法機關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規定,《決定》又強調,“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得面向社會提供鑑定業務的是“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指的是偵查機關內部直接為偵查工作服務而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包括有關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不是偵查機關為了偵查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是獨立的事業單位,它們經過《決定》規定的登記手續後,在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監督下,可以面向社會接受委託提供鑑定業務。二是“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只是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但並不意味著只能辦理自行偵查的案件。這些偵查機關內部的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委託,對有關事項進行鑑定。鑑定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技術要求很高的活動,不同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由於在人員、裝置等方面的差異,技術特長也不一樣,如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對彈痕、毒物等方面的鑑定能力很強,檢察機關的鑑定機構對文痕類的鑑定能力較強。為偵查工作的需要,偵查機關內部設立的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委託進行鑑定。

關於鑑定機構之間的關係,《決定》規定: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這意味著各鑑定機構都是依法設立、可以依法接受委託為他人提供鑑定意見的獨立組織。各鑑定機構之間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隸屬,沒有高低之分,所作的鑑定意見也無高低之分。鑑定是運用技術或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其性質上是一種科學實證活動,鑑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都需要法院最終審查判斷其可採性和證明力,不存在級別高低之分。

以上就是有關司法鑑定所的性質和開設條件的相關法律規範。在進行司法鑑定時,一定要通過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上的公示尋找相關機構,切不可隨意聽信沒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為之後的司法活動埋下隱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