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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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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麼計算

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援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檔案);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種理由只從08年後起算,後三種理由從08年前起算。法律依據是什麼呢?08年後當然是《勞動合同法》,08年前則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就是說,上述“4、5、6”的情況下,08年前與08年後的法律均支援經濟補償金,而上述“1、2、3”的情況下,只有《勞動合同法》支援經濟補償金,因而只能從08年後起算。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未寫明上述理由,那麼即使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也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但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惡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