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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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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的
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的
一、兩者之間的聯絡或相同點:
1、都需要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
2、都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
3、很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受害人重傷的情況下,往往同時會出現受害人殘疾,即兩者經常同時出現。
4、作為案件中的證據之一,評定結論和鑑定結論的法律地位相等。
二、兩者之間的區別或不同點: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3、標準依據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鑑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5、等級劃分不同。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