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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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