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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居女方出軌彩禮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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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居女方出軌彩禮給誰
女方曾經出軌撫養權該給誰

女方曾經出軌撫養權並不會受到影響,法院判定撫養權的歸屬,是本著對未成年人有利的原則。其標準包括經濟方面、生活環境方面、子女與父母的感情親和力等諸多方面,法院會對這些作綜合評定,然後選定對子女權益更有保障的一方。如果子女在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子女的個人意願。


雖然出軌是過錯,但單純就“出軌”問題,並不能說明過錯方就不能更好保障子女的權益。


所以只要努力爭取,並且具有一定的優勢,是可以獲得子女的撫養權的。


【判定撫養權歸屬的五種法定參考條件】


依據高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通過的《意見》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有些家庭中的離婚原因就是因為有一方曾經在情感或者其他方面出軌了,此時選擇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撫養上並不會因此而被法院作為判決的考慮,因為孩子的撫養還是必須得看家長是不是有足夠讓孩子過得很好的條件,而不是看家長的個人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