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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對嗎 | 需具備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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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對嗎,需具備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對嗎,需具備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不是實踐合同。質押合同需具備的內容有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資訊;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基本情況;擔保的範圍;以及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